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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7013317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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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
    之就學,特參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優待對象就讀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並具有
    下列身分者:
(一)符合「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2條所稱之軍公教遺族者。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優待標準
(一)學雜費:公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
      該年度收費標準,由本府全額補助。
(二)主食費:全公費軍人遺族每月新臺幣653元;半公費軍人遺族每月
      新臺幣326元;全公費公教遺族每月新臺幣301元;半公費公教遺族
      不予核發主食費。
(三)副食費:每月新臺幣2,800元。
(四)制服費:每年新臺幣1,500元。
(五)書籍費: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本府統一支付,市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
      小學每學期新臺幣800元。
(六)除學雜費不分全公費、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其他副食費、制服
      費、書籍費,核定半公費者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七)傷殘榮軍子女給予半公費之優待。
(八)制服費應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
      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

四、申請程序
    公費之請領,各按學期請領;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公告申請事宜
    ,並於註冊時間加強宣導。
(一)新申請者
    1.新申請者(指新生、復學生、轉學生、新事件發生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者,再行報府審核: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
         、年撫卹金證書、遺族就學證明書。
     (4)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
          明書。
     (5)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應檢附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
          處出具未領眷補證明。
    2.學校於收到核定函後,應核算核定函之月份至該學期截止月份之補
      助總額,檢送優待名冊及印領清冊各一份報府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二)業經本府核定在案者 
    1.核定在案者於畢業或離校前,不必每年再行檢證審查。
    2.各校於下列時間,受理學生申請後,檢送優待名冊及印領清冊各一
      份報府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1)第一學期於九月份辦理。
     (2)第二學期於三月份辦理。
     (3)第一學期逾期申請者,併入第二學期申請。
    3.各學期請領公費月數,第一學期從七月至翌年一月止,共計七個月
      ;第二學期從二月至六月止,共計五個月。
 
五、注意事項
(一)學校收到本府核撥之公費後,應於七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
      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二)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
      於影本上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六、本補充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