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
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科目、領域
專長。
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就具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
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
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進階級以上之能力證明,
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前項本府所辦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資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
明。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
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時,得免本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
訓課程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所辦理認證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於簡章內定之。
四、本市國民中小學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
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
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
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五、本市國民中小學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
經其現職服務單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週不得超過四節課。
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
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
過二十節為原則。
七、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
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其鐘點費由代授
教師支領。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待遇,按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薪津支給標
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其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
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
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