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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7014830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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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
    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科目、領域
      專長。

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就具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
      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
      力證明,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進階級以上之能力證明,
      並經本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前項本府所辦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資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
      明。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
      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時,得免本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
      訓課程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所辦理認證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於簡章內定之。

四、本市國民中小學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
    。但未逾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
    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
    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
    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五、本市國民中小學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
    經其現職服務單位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週不得超過四節課。

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
    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
    過二十節為原則。

七、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
    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其鐘點費由代授
    教師支領。

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待遇,按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薪津支給標
    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九、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其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
    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

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