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
及評鑑事宜,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設置「基隆市教育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市長為召集人,副市長為副召集人。除市
長、副市長、教育處處長(代表教育行政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代表。
(四) 教師工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六)社區代表。
(七)弱勢族群(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市長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教育處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本會
相關業務。
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有關教育事務之協調、審議及評鑑。
五、本會以每學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
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
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違反下列規定者,應解除委員職務。
(一)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市中、小學校有任何商業往來。
(二)委員任職期間不得與本市中、小學校有任何關說與請託。
(三)委員任職期間不得經營、販賣中、小學學生用品。
(四)委員任職期間不得連續或無正當理由累積缺席本會委員會議三次以上。
以上事項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九、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親等關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其不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十、本會得視需要,於開會時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
意見。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