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
園和諧,依教育部發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
,設置基隆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本會之申訴決定者,
得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三、本會之任務係受理基隆市市屬高級中學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學校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十五至
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
及本府行政人員中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
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設置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各一人,由市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或依實際需要召開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本機關人員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差旅費,撰擬
評議決定書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特別稿件標準支
給費用。
八、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