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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10101815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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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本
    標準)第14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基隆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除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二、辦理方式
(一)本服務以學校自行辦理為原則,但經各校校務會議、家長會同意,得
      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二)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依照各校「場地租借使用規定」及「基隆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辦法」之規定,向受委託辦理者
      收取費用,並依規支用。
(三)委託辦理之行政管理、安全維護及財務盈虧應由受委託辦理者自行負
      責。

三、辦理原則
(一)實施時間不得佔用原上課時間或變更教學計畫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
(二)學生參加時,家長應出具參加及自行負責接送學生之同意書。
(三)規劃本服務應注意安全,妥善規劃安排並於校園範圍內實施為原則。

四、實施時間
    本服務時間分為下列三個時段:
(一)學生放學後至學校下班時間。
(二)學校下班時間至下午5時30分。
(三)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得擇時段辦理,惟最晚不得超過下午5時30分。

五、班級組成
    學校得打破班級界限,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

六、收退費
(一)學生收費依本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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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上班時間,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260元×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    新臺幣450元×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學生收費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新臺幣260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
  間實施,每位學生收費        0.7÷學生數) + (新臺幣450元×下班
                              時間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

(二)中途參加收費標準
      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實際參加之節數核實收費。
(三)支用原則
      1.所收費用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2.行政費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電及雜支
        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發
        給加班費。
(四)減免標準
      依本標準第12條規定辦理。
(五)結餘款運用
      經費如有結餘,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
      款專用之原則,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
(六)退費
      1.若學校因辦理活動,經家長同意後,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致部
        分時間停課時,應依實際停課節數核實退還學生費用。
      2.退費計算公式為:
        每名學生應繳費用÷服務總節數×實際停課節數=退費金額

七、各校應依本規定訂定實施計畫,報府核備後,辦理相關事宜。

八、獨立公立幼稚園辦理本服務時,得準用之。

九、本規定自94年9月1日起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