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基隆市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級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
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
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15人(含)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
次定期考查,其權重應佔該科總成績之50%以上。
3、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
於6節課,由學校定之。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格
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
成績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5、授課鐘點費(含監考)以每節課550元為上限,按收支平衡原則訂
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40元。
(三)自學輔導:
1、自學輔導班人數以5~14人為原則。
2、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1學分不得
少於2小時,面授時間及地點由學校安排;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訂
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其權重應佔該科總成績之50%以上。
3、授課鐘點費(含監考)以每節課550元為上限,按收支平衡原則訂
定。
4、每學分收費240元。
5、如人數不足5人時,面授鐘點費由開班學生分攤支付。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
五、本要點之收費,應依規定之程序辦理,並以支用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自94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