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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100年度特殊優良教師遴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參字第100014698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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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基隆市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係針對各校(園)所薦送之類別教師進行遴選。

三、本「特殊優良教師」遴選作業程序分初審、複審進行,其中初審參考指標
    如下: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指標:
       1.一般類別教師:以教師課程發展與教學績效、班級經營及學生輔導、
         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及其它優良事蹟等為評選
         指標。
       2.學校行政類教師:以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專
         業成長與服務熱忱、其它優良事蹟等為評選指標。
       3.校長類:以教育政策及法令推動、行政管理與公共關係、教學領導與
         專業素養、其它優良事蹟等為評選指標。
 (二)第二階段實地訪視:審查委員應對第一階段評選所薦送之類別教師進行面
     談,每人面談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另可依需求安排受推薦教師進行教
     學演示,每人教學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推薦類別實地訪視程序如下:
      1.教師就個人教育理念、教學(行政)創新與具體優良事蹟進行十五分
        鐘說明。
      2.委員視需求安排教師就推薦類別相關科目進行教學演示,以一節課為
        原則。
      3.委員就教師教育理念、學經歷與具體優良事蹟、言語表達、儀態及其
        他等指標進行評審,作成推選決議(審查表、推選序號表如附表1-1至
        1-4、2-1至2-1),並經委員會議決議選出各類別特殊優良教師,每類
        別至多3名,進入複審。

四、複審會議流程如下:
(一)複審委員參閱資料(會前參閱)。
(二)各組訪查委員代表就各類推薦人員之實地訪查結果向複審委員說明優良事
    蹟或不適宜表揚事件。
(三)依複審教師名單進行投票表決,即票選出十二位特殊優良教師及一位績優
    校長。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