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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3003096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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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國民中小學處室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行政實務能力,依據「國民教育法」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甄選儲訓,由教育處組織甄選儲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委會)辦理。

三、本市市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現職合格專任教師,服務滿五年以上,其間曾
    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且最
    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得參加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主任甄選。

四、凡具有第三點規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或由校長推薦參加甄選。
    前項校長推薦人員係指該校擬預聘為新學年度主任之該校教師,惟當年度
    新成立學校不在此限。
    經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並奉核定之校長,得推薦擬就任學校之教師參加主
    任甄選。

五、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採資績審查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加採筆試、口試。
    資績審查含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與進修等項評定之,其項目、比
    例及錄取名額由甄委會訂定之。

六、甄選錄取人員必須參加儲訓,不得申請延訓。

七、參加儲訓人員,於儲訓期間依專業知能、品德與領導才能、健康儀態等項
    目予以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證書。

八、國民中小學主任出缺時,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資格人員中聘兼之;或由他
    校具主任資格人員中,遴聘適當人員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資格,
    通過後聘兼之。
    各校校長未能遴聘到合格主任時,應敘明理由報教育處核准後,就本校內
    專任教師遴聘為代理主任。代理主任之任期以一次或累積一年為限,但情
    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初任或職務調整擔任不同處室之主任時,應參加教育處辦理或委辦之職前
    訓練。
    受聘主任期間,應參加教育處辦理或委辦之專業課程研習。

十、取得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或未依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辦者,註銷其主任資格。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