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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提升中小學教學品質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100016748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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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市市立中小學暨私立國民中小學提
昇教學品質、發展精緻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下列規定規劃及改進教師進修制度,以提高師資素質:
一、配合中小學之發展,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以憑規劃培育教師所需
    在職進修課程,務期供求相應。
二、建立教師進修制度,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研究進修與教學科目有關
    之知識及教育專業知能。
三、鼓勵充分考量師資特性、學校經營特色或發展願景,規劃整體性學校本
    位專業成長活動。
四、鼓勵學校以策略聯盟方式進行資源整合,有效規劃教師專業成長能力相
    關活動。
五、各校應善用排課技巧,安排各領域教師共同空堂時間,以利進行團體研
    討,並建立教學專業實踐與對話平台,增進專業能力。

第 三 條
依下列規定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減輕教師工作負擔及學生課業負擔
,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一、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 規劃學校總體課程、審查自編教科用書、設計教學主題及教學活動,
    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各高級中學應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成立
    「課程發展委員會」,規劃學校課程計畫、安排選修課程、審查教師自
    編教科用書與實施課程評鑑。
二、各中小學應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結合社區資源及學校願景編定各領域教學內容及統整課程,
    並充實教學設備,以發展學校特色。
三、各校依據各科(領域)教學目標、學力指標及有關規定以多元評量方式辦
    理成績考查。
四、注重五育均衡發展,不得挪用藝能科或體育課等作為其他科目上課之用。
五、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研發補充教材或優良教學策略,並定期到校協助
    教師教學工作。 

第 四 條
依據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升學與就業輔導,以期適才適所:
一、宣導基本學力測驗、多元入學之精神及內容,並補充說明高中、高職、
    及大專院校入學方案。
二、加強輔導中學畢業生之升學及就業。

第 五 條
各國民中小學確實依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施常態編班,各國民小學亦應參照其精神及有關規定進行編班。

第 六 條
中小學應依照「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
付基本學力測驗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紙;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不當
補習及在文理或技藝補習班兼課,以力求平時教學之正常,並得視學生需
要,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課業輔導。
一、高、國中學生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每週以
    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
    卅分;由學生自由參加,得酌收費用,並納入學校會計。惟應設置清
    寒學生免費名額,使清寒學生亦有機會參加,其標準由本府教育處研
    訂之。
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中小學得利用假期及寒暑假部份時間舉辦學藝
    活動(但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由學生自由參加,
    其辦理方式由本府教育處訂定之。

第 七 條
加強督導短期補習班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暨有關規定辦理短期補習教
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聘請公私立中小學專任教師授課。
二、不得至學校內招攬學生。
三、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安親托育服務。

第 八 條
為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發展,視導人員採分區責任制,全面輔導中小學教
學正常化實施情形。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校內教學正常化,如發現
督導不力或有包庇情事,應予連帶議處。

第 九 條
為維護優良教育風氣,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
實之教育人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違反者則
依上開規定予以議處。

第 十 條
本府及各校對於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應列入追蹤管制,隨時抽訪,
適時辦理獎懲。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