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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6: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研習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參字第100014612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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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與
    研習,提升教學品質,特參酌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各項教師研習活動本府同意採計研習時數之辦理單位如下: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之規定者。
(二)教育部、本府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其他縣市政府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四)其他政府單位及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
      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核准者。
(五)各校自辦或數校聯合辦理教師研習,提出具體計畫報送本府核准者。

三、辦理研習應不影響正常教學,以寒暑假、例假日或課餘時間辦理為原
    則;經本府或學校主動薦送或指(遴)派於例假日參與相關研習及會
    議者,得於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完成補休。

四、各國民小學週三下午研習場次,每月單週以本府辦理之全市性研習為
    原則,每月雙週以學校自行辦理之校本研習為原則;各國民中學(含
    完全中學)研習以安排於領域時間辦理為原則。

五、學校各類行政職參與本府辦理之研習及會議,於每年六月底前由本府
    教育處學管科彙整各業務承辦科辦理時段後函知各校,學校請配合於
    該時段內自行調配課務。

六、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應於開學前1個月,臨時
    性研習於辦理前3週)將研習計畫及課程報府核備,辦理完竣始函報
    之研習,視為例行性校務,不予核算時數。
    有特殊因素者,不受前款原則之限制。

七、學校報府之研習計畫可包含:研習主題、研習目的、辦理方式、參加
    對象、課程內容、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評鑑方式、獎勵及成
    果、預期效益等。

八、研習內容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品質為主,其他與教育科目
    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並以創造多元、適性、精緻、卓越教育為目標。

九、本府研習課程審核採計限制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
    動使用管理規定」第9條審核標準辦理。

十、除經本府或學校主動薦送或指(遴)派之人員外,教師若須利用上課
    時間參加研習,應自行調補課或自覓代課,不得另派代課。

十一、研習時數之核給以實際講授時間(含綜合座談)為原則,研習滿50
      分鐘得核列1小時研習時數,連續滿90分鐘得核列2小時研習時數,
      惟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茶敘之時間
      不予採計。

十二、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參與2種不同之學習領域或重大議題
      之研習;每一學年須至少研習18小時,或5學年內累積90小時。

十三、教師在職期間每學年研習時數未達本原則第十二點之規定者,得列
      入年終成績考核參酌辦理。

十四、研習應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簽到、退時間。
      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主(承)辦單位請假,
      遲到、早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
      未全程參加者,且缺席未超過研習時數3分之1,得由本府或委託之
      機關學校本權責依實際研習時數核給之;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3分
      之1者,不核給研習時數。

十五、本府主辦或委託各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或會議,於辦理完
      畢後,如有應報名而未報名,或已報名而未出席之情事,所屬學校
      需提出說明。

十六、學校自辦或聯合辦理之研習結束時,應將參加人員簽到退表、活動
      照片及研習資料等做成紀錄、成果,以備本府考核。

十七、本原則奉核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