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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加強輔導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100016697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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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
    校)改進教學,促進學校教育正常發展,提昇教學品質,特依教育部
    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國(四)字第一○○○○○四六八六六號函
    示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執行項目如下:
(一)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市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落
      實常態編班。
(二)各校應依下列原則實施教學正常:
      1.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授課。
      2.各校應落實巡堂制度,並作成記錄。
      3.注重五育均衡發展,不得挪用藝能科(領域)及活動課程等為其
        他科目之用。
(三)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
      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
      充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四)不得要求全班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及測驗卷且不得以參考書作為教
      學內容,家庭作業亦不得指定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五)各校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課後照顧、課後輔導及社團活動:
      1.依本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及「中等學
        校辦理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辦理,以充分利用教育資源。
      2.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統整學生學習經驗,但不得以營利方
        式辦理各類才藝班;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
        規定。
(六)依「本府所屬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研習管理原則」及「本府所屬公
      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各校應妥為規劃教師在職
      進修研習,並鼓勵教師參加,以增進專業知能。
(七)各校現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補習行為、違法兼職
      ,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四、各校教學正常化實施內容及辦理情形列入視導區督學視導項目及本府
    國民教育輔導團訪視學校課程教學實施現況之重點。

五、本要點之獎懲原則如下:
(一)對於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蹟之教育人員,得
      由學校或視導區督學提報依相關規定從優獎勵。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教育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有關
     規定予以議處。
(三)各校推動教學正常化之辦理情形,列入校務評鑑之考核項目。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