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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辦理觀光活動審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發壹字第1100236012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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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
    體參與本府觀光活動並協助推動政令宣導,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以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為補助對象。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承辦本府觀光活動。
    (二)配合本府推動各項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之政令宣導。
    (三)舉辦觀光推廣之教育訓練、研習等活動。
    (四)協助本府辦理相關觀光公益活動。

四、同一人民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有
    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計畫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七、申請補助之人民團體應以書面提報活動計畫送本府核定,並於執行完
    成後一個月內提報收支清單、領據,補助款項目原始憑證、成果資料
    、活動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資料送本
    府辦理核銷。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受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受補助之人民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憑
    證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之人民團體補助款執行情形及績效,受
    補助之人民團體不得拒絕。

九、受補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規劃工作內容、辦理期程、經費執行及
    預期成效之達成率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原補助比
    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依規定繳回本府。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因該處分所受領之
      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三、拒絕接受本府依第八點規定之查核。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
      內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