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
體參與本府觀光活動並協助推動政令宣導,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以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為補助對象。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承辦本府觀光活動。
(二)配合本府推動各項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之政令宣導。
(三)舉辦觀光推廣之教育訓練、研習等活動。
(四)協助本府辦理相關觀光公益活動。
四、同一人民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有
特殊原因,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計畫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七、申請補助之人民團體應以書面提報活動計畫送本府核定,並於執行完
成後一個月內提報收支清單、領據,補助款項目原始憑證、成果資料
、活動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資料送本
府辦理核銷。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受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受補助之人民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憑
證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之人民團體補助款執行情形及績效,受
補助之人民團體不得拒絕。
九、受補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規劃工作內容、辦理期程、經費執行及
預期成效之達成率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原補助比
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依規定繳回本府。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因該處分所受領之
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三、拒絕接受本府依第八點規定之查核。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
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