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各項生活福祉業務,促進都市原住民生活發展,計畫培植地方原住民
事務幹部協助政府推行相關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總計有十五個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各協進
會範圍如附表。
三、本要點所稱之事務幹部係指本市各地區協進會主席及副主席。
四、各地區協進會應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頒定之年度都市原住民生
活發展計畫及本府年度原住民業務實施計畫內容,協助本市執行原住
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人才培育、生活改善、福利服務事項
及相關育樂活動等事務。
五、協進會由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參加。
六、協進會設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綜(襄)理會務,選舉方式採主席、
副主席聯名登記,由前點人員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當選
證書由本府核發之。
任期內主席(副主席)因故出缺時,得視地方需要辦理補選,補選前由
副主席(主席)暫代其職務,代理期間每人每月之補助經費比照主席支
領額度,不得同時支領雙重補助經費。
七、協進會每半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
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席代理。
八、本府為推動原住民年度執行計畫,得委託協進會辦理相關業務或活動
,並應編列經費配合辦理。
九、本府每半年應邀集原住民事務幹部召開工作聯繫會報,並將會議紀錄
做為年度施政參考。
十、為考量協進會主席、副主席協助本府執行政令,所需之交通及通訊費
用,由本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經費,補助協進會主席每人每月三
仟元;副主席每人每月一仟八百元。
十一、本要點實施前之協進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輔導及補助經費編列事宜
,悉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都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計畫」暨
臺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辦理。
十二、有關本輔導管理事項,屬本府應辦理者,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
關作業須知。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