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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經費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福貳字第097012915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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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內政部頒定之「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
    之照顧計畫,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院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四、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
        訓練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覆實補助)。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3.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
        訓練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覆實補助)。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五萬元為限。
     3.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
       七萬元為限。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
       用為限,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一萬元為限。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二萬元為
       限。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表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1.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醫療補助者之就醫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
        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證明。
      3.申請看護補助者之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院主治醫師 (護理人
        員或社工人員)出具之須雇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申請住院膳食補助者之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5.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
      6.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收據正本。
      7.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收據正本。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檢查應送表件,填造查定表,並就申請兒童少年
        資格予以審核及開具有關證明文件後,於5日內送本府複核。
      2.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於7日內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分別復知申請
        人及核轉區公所,核發補助費。公私立育幼機構收容者或兒少福機構委
        託家庭寄養者,由機構檢具申請查定表及應附表件逕向本府辦理申 請、
        核發。
      3.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里幹
        事、機構負責人、社工員代為申請。

六、申請人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 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
    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
    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作業規定簽奉  市長核可後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