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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復康巴士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障壹字第111024315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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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嘉惠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者,發揮復康巴士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復康巴士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為長照中心評
    估有需求者,其服務優先順序如下︰
  (一)小復康巴士:
      1.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
      2.經本市長照中心評估有需求之中度或重度失能老人。
      3.其他障別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二)中型復康巴士以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
      心障礙者之各項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皆可提出申請
      ,但應經本府核可後始得借用之。

四、小復康巴士服務項目優先順序如下:
  (一)就醫、復健。
  (二)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做評估或醫院做鑑定。
  (三)就學、就業或其他。
   中型復康巴士以提供身心障礙機構、團體辦理活動時所需之交通工具
   。

五、服務區域如下:
 (一) 小復康巴士:本市轄區內及鄰近之縣市。
 (二) 中型復康巴士:以北、中部為原則,山區、離島除外。( 以至多
      二天一夜為原則)。

六、服務時間如下:
  (一)小復康巴士: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2.夜間六時至八時。
      3.假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三十分。
  (二)中型復康巴士:依申請核定後調派之。

七、為符公平公開原則,滿足多數身障者就醫及其他需求,小復康巴士使
    用規定以接受電話預約或申請書方式辦理。
    搭乘復康巴士如本人無法自行往返或需協助者應自行審酌申請;但肢
    體障礙具有意思表達能力且可自行運用輔具者,不在此限。

八、小型復康巴士使用方式如下:
  (一)小型復康巴士以每週為單位限預約使用二次(往返為一次),依預約
      先後排定使用順序,額滿為止。
  (二)申請書預約訂車,其服務範圍於本市者應於搭乘一週前提出申請,
      至外縣市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並填寫『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復康
      專車接送服務使用申請書』。
  (三)電話預約訂車,其服務範圍於本市者應於搭乘一週前來電預約,至
      外縣市應於搭乘二週前來電預約。
   中型復康巴士使用規定如下:
   (一) 參與大型活動或身障運動會相關活動,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 自辦相關之日間照顧、就醫、交通接送、會議相關事項,應於一
        個月前提出申請,並附計劃書,復康巴士不得作為一般年度或例
        行之協會會員旅遊或活動使用。
   (三) 每一身障團體或福利機構每年至多以借用二次為原則,以先完成
        借用手續者為優先;但同一時間有多人申請借用時,以借用次數
        少為優先。
   (四) 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本車司機膳宿費及有關
        乘車者之平安保險費,由借用單位自行辦理負擔。

九、服務人員抵達定點後,超過申請時間五分鐘得向本府回報並接送下一
    位申請人。
    申請人預約後因故取消使用,至遲應於原預約使用時間前二小時以電
    話通知;如取消預約或超過時間未通知者,第一次予以勸導,第二次
    停止提供服務一星期,第三次則停止提供服務一個月以維護其他使用
    者之權益。

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衡酌服務之對象、事由、時間各項因
    素,於必要範圍內,做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而有維修或保養等之必要。
    (三)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四)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五)乘車服務優先順序(對象、障別、用途及申請時間)在後者。
    (六)車輛因行車調度問題而需調整者。
    (七)有陪同之必要而無陪同人者。
    (八)申請人之違規紀錄。
    (九)無法配合本服務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共乘模式或行駛路線者。
    (十)其他情形。

十一、車輛用畢後,借用單位應負責清理乾淨及恢復原狀。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