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22條及23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五)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六)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整合專
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
務。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承辦單位服務銜接、資
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三、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四、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衛生局、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長青身障福利科、勞
資關係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本市各大專院校、高
中(職)及五專學校、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
助中心、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各學前教育機構。
五、實施原則
(一)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
會報,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各承辦單位應依中央訂定之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於身心障礙
者個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建立資料,
俾利服務資料轉銜。
(三)各承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
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主辦單位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承
辦單位之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
務之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六)生涯轉銜計畫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轉銜原因及需求評估
個案能力現況分析及優弱勢分析、整體評估、受理轉銜單位及未
來服務建議等事項。
(七)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
庭支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
服務事項。
(八)本方案各年齡階段劃分係利轉銜服務入口之價值判別,不為提供
轉銜服務之限制。
六、方案內容及分工(如附件)
七、經費來源
推展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承辦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