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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加強推展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餐飲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9013505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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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並鼓勵藉由社區在地之人力、資源,自發性辦理社區內營
    養餐飲服務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或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者,因獨居或子女日間外出工作,無法或不便自行準備
    餐食者。

三、有意願辦理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餐飲服務之下列單位(以下簡稱供
    餐單位)均可提出申請,並以開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者為優先補
    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區公所、里辦公處。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財團法人基金會(或寺廟)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者。
  (五)本府委請協助供應餐飲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
      之供餐單位。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計算標準如下:
  (一)服務對象應符合以下規定:
      1.設籍並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有送餐需求老人
      2.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附表二之障別
      3.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
  (二)供餐單位辦理餐飲服務每週至少應供餐三天,(每天至少供一餐)。
  (三)補助計算標準依供餐單位辦理餐飲服務每月服務人數及每月供餐總
      人次分級補助(如附表一),但已獲內政部補助部份則不重複補助
      ,每月按「每月供餐總人次」乘以「每一餐次金額」乘以「補助比
      率」給予補助,每月補助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但受本府委請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提供餐飲服務必要之低收入或中低
      收入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由本府委請供餐單位協助供餐,本府
      補助每餐五十元。﹙符合中央補助規定者,供餐單位可向內政部申
      請補助但不得重複﹚。 供餐單位自行供餐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與身心障礙者(其障礙程度應達中度以上,且障礙別應符合附表二)
      ,每餐給予四十元補助,每月每供餐單位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壹萬貳千元整為限,該等人數均不得再計入附表每月供餐總人次內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則併入依一般老人人數比率補助。

  (五)本府委請協助供應餐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
      人數,本府另行補助,故不得計入附表之每月供餐總人次內。
  (六)餐飲服務設備:依供餐單位自行烹調餐食辦理老人餐飲服務申請計
      畫核實計列,同一設備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已獲內政部補助
      之項目則不重複補助)。
      1.用餐人數二十人以下者,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
      2.用餐人數二十人以上者,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整。
      3.自行供餐單位於開辦時申請餐飲服務設施設備,如營運未滿三年
        ,其設施設備應繳回市政府。
      4.同一供餐單位其設施設備補助歷年累計最高補助新台幣拾萬元整
        。
  (七)辦理本項服務工作之相關行政費用由各申請單位自行籌措,但得依
      規向內政部申請補助﹙如志工交通費﹚。

五、辦理方式如下:
  (一)用餐方式:供餐單位可採集中定點用餐或送餐方式。
  (二)餐食提供:供餐單位可自行烹調餐食或與衛生符合規定之餐飲業者
      合作提供。

六、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時間如下:
  (一)供餐單位於申請案提出前,宜先了解服務區域內之老人餐食服務需
      求意願,填列可能需求餐食服務之老人名冊併同申請案送核。
  (二)申請補助案件,應備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查(申請單位為社區發
      展協會或里辦公處時需經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後層轉案件),本府審
      查期間為自文到十五日內完成,計畫補助之起止時間由本府核定之
      。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承辦單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應於五日內補齊
      ,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惟鑑於餐飲供應不可間斷,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供餐補助,由供餐單位先行預估送核,若有差額再行繳回。
  (五)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案依申請備妥相關文件資料先後順序審核,本
      府依送審計畫資料推估預算補助,年度預算經費依已核定之申請案
      核算無餘額時即停止受理申請辦理。

七、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公文及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可能需求餐食服務之用餐名冊及志工名冊。
  (四)與衛生符合規定之餐飲業者合作之同意書(自行烹調餐食者免附)
      。
  (五)經費概算表正本一份。
  (六)包含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可能需求餐食服務之老人名冊及志工名
      冊之電子檔磁片一只。
  (七)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均應加蓋機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章。
  (八)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九)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

八、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方式:
      1.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資料至其供餐範圍之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初
        審層轉本府複審,本審查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後,陳報市長或市
        長授權之人核定。
      2.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出說明或至現場會
        勘。
  (二)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是否資格符合(如用餐人員年齡、身份類別、
        戶籍等)。
      2.有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3.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4.依本府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5.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6.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九、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如下: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通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依計畫執
      行,事後每季或按月檢據相關資料(如核銷應備文件)核銷撥款;另
      外每月按實際用餐人數做經費補助比率調整,以管控年度預算總額。
  (二)受補助餐飲服務設備,應登列財物清冊並妥善保管使用。
  (三)各申請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
      情況需變更計畫者(如集中用餐地點及時間變更等),應先行文陳報
      本府核准後方可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取消該年度補助不予核銷,並
      停止補助一年。
  (四)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後採每季或按月核銷方式,最後一季應
      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備妥資料送達本府,依本府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核銷,本府並得派員查核,如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
      者,除停止補助二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各供餐單位應注意食品清潔衛生安全與營養,每餐應預留餐飲檢體,
      並長遠規劃推動本項服務,充分結合社區在地之人力、資源,採使用
      者部分付費之原則,以減少成本支出,並可利用送餐服務兼提供關懷
      訪視服務。

十、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若有變更計畫內容應另附本府核准同意變更函影本
      )。
  (二)團體(機構)領據及購買補助項目符合規定之原始憑證、團體(機構)存
      摺封面影本。
  (三)執行概況表。
  (四)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如辦理餐飲購置食材、瓦斯等發票或有營利事
      業登記統編之收據)正本,並將單據黏貼於團體(機構)之黏貼憑證用
      紙上,經會計程序核章;設施設備單項逾壹萬元以上須附二家以上估
      價單。
  (五)接受供餐之長者供餐每月明細清冊及每月供餐成果報表、每月送餐志
      工名冊。
  (六)成果照片(如包括日期、送餐或集中用餐等可證明辦理本活動之影像
      者及加註內容說明)。

十一、督導與考核規定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單位推動本項服務之採購及會計作業,可參照政府採
        購法及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接受本府補助單位推動本項服務,本府得派員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
        目等相關資料。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單位
        得於文到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
        ,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府。
    (四)與本府簽有其他方案委託或公設民營等合約之機構或團體,其接受
        本項補助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府評鑑考核加分項目。
    (五)各申請單位經核定補助推動本項服務應隨時建立各項核銷所需之文
        件資料,以供中央或本府平時督導查核。

十二、經費來源依本府年度編列預算執行,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