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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長貳字第097012630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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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遴
    聘之:
(一)本市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
    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
    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本市主管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
    後,由本市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於本市轄內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
    進工作之社會團體、基金會等,經互推後,由本市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市長就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出席得發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