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遴
聘之:
(一)本市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
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
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本市主管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
後,由本市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於本市轄內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
進工作之社會團體、基金會等,經互推後,由本市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市長就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出席得發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