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提升社區大學辦
學品質,特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十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評對象為本府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四點委託
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評鑑實施期程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評鑑項目包含行政、課程、教學、
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四、評鑑實施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實施步驟為公告評鑑內容
、確定受評對象、籌組評鑑小組、實施自我評鑑、進行訪視評鑑、撰寫
訪視評鑑報告、公告結果、追蹤輔導。
五、評鑑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學者、專家擔任,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惟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
六、受評之社區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府所訂之評鑑時程與項目,
填妥辦學概況表及自我評鑑表,送本府轉送評鑑委員參考。
評鑑委員到校評鑑以半天至一天為原則,並於一週前通知受評單位,實
施方式得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及訪談等方式進行。
七、評鑑結果分為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狀乙紙;列乙等者,
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改善後未符本府要求者,本府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列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發給獎勵金,特優者至多發給新
臺幣120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100萬元整;甲等者至多發給新
臺幣60萬元整。
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府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
,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
九、本府對於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有缺失者得予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必要
時得進行後續評鑑;受評單位違反設置宗旨及相關法令時,本府得終止
或解除契約。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教育處另行訂定。
十二、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