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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社區大學校務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0024357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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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提升社區大學辦
    學品質,特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十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評對象為本府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四點委託
    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評鑑實施期程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評鑑項目包含行政、課程、教學、
    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四、評鑑實施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實施步驟為公告評鑑內容
    、確定受評對象、籌組評鑑小組、實施自我評鑑、進行訪視評鑑、撰寫
    訪視評鑑報告、公告結果、追蹤輔導。

五、評鑑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學者、專家擔任,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惟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

六、受評之社區大學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府所訂之評鑑時程與項目,
    填妥辦學概況表及自我評鑑表,送本府轉送評鑑委員參考。
    評鑑委員到校評鑑以半天至一天為原則,並於一週前通知受評單位,實
    施方式得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及訪談等方式進行。

七、評鑑結果分為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狀乙紙;列乙等者,
    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或改善後未符本府要求者,本府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列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發給獎勵金,特優者至多發給新
    臺幣120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100萬元整;甲等者至多發給新
    臺幣60萬元整。
    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府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
    ,減少或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

九、本府對於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有缺失者得予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必要
    時得進行後續評鑑;受評單位違反設置宗旨及相關法令時,本府得終止
    或解除契約。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教育處另行訂定。

十二、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