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資賦
優異學生。
三、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賦
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事宜。
前項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上網公布。
四、各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
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
本府備查;申請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
五、各校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
,並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當學期十月五日前或三月五日前,向
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六、各校應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
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
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
七、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者,學校應檢附評量資料及個別輔
導計畫,於當學期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四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市鑑輔會審
議。
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僅限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出。
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全部
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並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而提早畢業者,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跳級。
八、本府於每年一月底或六月底前召開鑑輔會會議,審議各校彙送之資賦
優異學生評量資料。
九、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評量內容,應綜合下列資
料,以為鑑輔會議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
競賽成績、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
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學生歷次學科(學習領域)學期成
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各校參酌依所訂定之學習發展目標
,自選或自編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特殊表現紀錄: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佐證資料。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適應新情境之能力
、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之相關佐證資料。
十、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學校應協調任課教師、
相關處室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心理與成就評量紀錄、計畫目標
、實施方式、彈性課程、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
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輔導所需費用,由父母(監
護人)自付。但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
文化不利者,得專案申請本府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別輔導方式處理,並
加強與父母(監護人)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父母(
監護人),並由學校特推會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必要時
,輔導學生回原校、原年級適當班級就讀。
十三、學校應配合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安排調整各項教學輔導事
宜,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府專案申請協調與安
排。
十四、因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
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五、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十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