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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貳字第099018054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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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環境、傳承發揚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致力部落人才培育,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四條第三
    項及第九條之規定,設置基隆市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部落
    大學) 並訂定本要點。

二、部落大學設置目標如下:
  (一)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建構原住民族社會終身學習環境。
  (二)傳承並發揚原住民族部落傳統文化,保存部落歷史、文化、傳統技藝
      。
  (三)結合傳統與創新觀念,以傳統基礎、創新思維進行部落文化再造。
  (四)致力部落人才培育,增進本市原住民就業機會並建立部落人才資源。
  (五)提供原住民族創業與行銷通路概念,推動部落產業發展。

三、有關學則規定如下:
  (一)招收對象:以原住民成人為原則,但經校務會議通過招收其他民族及
      青少年者,不在此限。
  (二)教育場地:由各區分班提出,以涵蓋本市原住民分布區為原則。
  (三)教育時間:由各分班提出申請,經課程與師資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實施。
  (四)師資來源:社區部落耆老、族語認證師資、傳統技藝師父、各專業領
                域且具教學經驗之師資等,經課程與師資審查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聘任。
  (五)學程區分為文化學程、傳統技藝學程、產業職技學程、社群學程、部
      落研究學程,學程類別得依校務會議決議增減或修改。

四、部落大學上設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教
    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召集人邀請信望素
    孚之部落耆老、社會賢達、專家學者等擔任。教育處處長、副處長、社
    教科科長、原住民籍民意代表及民政處原民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委員均
    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每年初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之。本委
    員會負責審核部落大學設置預算審查、校務運作及監督輔導部落大學各
    項業務推展。

五、部落大學置校長一人,由承辦單位負責人或承辦學校校長兼任,綜理校
    務,負校務發展之責;任期三年,並得連任之。

六、部落大學置副校長一至二人,由校長邀請專業人士兼任,襄助校長推動
    校務;任期三年,並得連任之。

七、部落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單位,由校長召集部落大學講
    師、行政人員及學員代表等組成,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每學期
    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校長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校長代理,校務會議權責及設置要點由承辦單位或學
    校另訂之。

八、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發展,得下設下列教學委員會:
  (一)課程與師資審查委員會。
  (二) 評鑑考核委員會。
  (三) 教學推動委員會。
  (四) 研究發展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置委員五或七人,由校長聘任之。

九、部落大學得設立行政中心,辦理校務工作之推展,由校長依實際運作情
    形分組,惟需涵蓋下列面向:
  (一)教務:負責教務工作推展,包括課程規劃、教師聯繫及教學評鑑等業
            務。
  (二)學務:負責學務工作推展,包括招生、資料建檔、學員管理等業務。
  (三)資訊:負責學校網站設置及維護。
  (四)總務:負責學校庶務、設施器材採購、場地洽借等事務性工作。
  (五)會計:負責年度財務帳冊建立、經費核銷等作業。

十、部落大學得設各分班教室,由各地區部落或社區提出申請,並置分班負
    責人一名,由開課講師或班主任擔任,負責分班開班申請、課程安排、
    學員管理及各項開班事務執行,並參加校本部召開之各項會議。

十一、部落社區大學經費來源如下:
  (一)教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
  (二)本府補助款。
  (三)自由捐助及其他。

十二、本要點奉核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