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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殯儀館靈骨塔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禮壹字第1130201550A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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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殯儀館靈骨塔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台灣省政府
55.7.12.府三字第五○○七六號令頒「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
塔)管理規則」及參酌本市實際情形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指露骨塔之使用和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 三 條
(一)申請寄存骨灰罐須持有火化許可證,或經立案(設有寄存露骨灰之
      設備)之寺廟出具骨灰(骸)寄存證明(但以本辦法施行後,死亡
      日期為準),國外運回之骨灰應持有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或火化許
      可證,向市立殯儀館申請之,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寄存骨罈須持有墓地管理單位遷葬或撿骨證明,向市立殯儀館
      申請之,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寄存骨(灰)罈,由市立殯儀館按申請塔層依序排定號碼,若
      願自選號碼者(限以空位)應加繳使用規費之五成,並不得優待。
      並向殯儀館繳納使用規費後發給寄存證提交管理員按核定塔層及指
      定位置進塔安置,安置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進塔之骨(灰
      )罈合於本層安放位置大小,如不符應自行調整,否則不予寄存。
(四)本露骨塔不得申請預留位置,以杜流弊。

第 四 條
凡經核准使用靈骨塔者,限於自申請日期起二個月將骨灰罐進塔,逾期限
未入塔者,取消其使用權所繳規費亦不退還,中途需將本塔寄存骨灰罐取
出者,應向殯儀館申請註銷,繳回寄存證原已繳使用規費不予退還,退塔
後如再行使用本塔時,仍應重申請,並繳納使用規費。

第 五 條
(一)地下層:每具新台幣柒仟元正。(限存放骨灰)
(二)第一層:每具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限存放骨灰)
(三)第二層:每具新台幣臺萬參仟元正。(限存放骨罈)
(四)第三層:每具新台幣臺萬壹仟元正。(限存放骨灰)
(五)第四層:每具新台幣玖仟元正。 (限存放骨灰)
(六)第五層:每具新台幣柒仟元正。 (限存放骨罈)
(七)第六層:每具新台幣伍仟元正。 (限存放骨罈)
(八)第七層:每具新台幣肆仟元正。 (限存放骨罈)
(九)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給予五折優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市府核
     准免費寄存者;骨灰限置放地下樓,骨罈限置放於六層以上。

第六條
(一)有關本塔安全維護依下列事項辦理:
     1、骨灰罐蓋應嚴密封妥以重衛生。
     2、骨灰罐之關係人進入本塔內祭拜時,應持寄存證向管理人登記後
        ,始可進入不得私自進出。
     3、祭品應在指定之位置擺設祭奠,其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4、焚化冥紙、燃香燭放鞭炮,應在指定位置行之,以免發生危險。
     5、本塔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各項設施不得隨意破壞,如有損壞者必
        須按時價賠償。
     6、本塔內非經許可謝絕參觀。
(二)靈骨塔應設立登記簿永久保管分列登記。

第七條
本辦法及靈骨塔使用規費標準,經市議會審查通過並報省核備後實施,如
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