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全面發展,提昇藝
文水準,營造有利於表演藝術之發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惟所送申請計畫內容需
具公益、教育、文化藝術等意義。
1.個人:年滿16歲,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具公開演出實力之中華民
國國民。
2.民間或學術團體、公司或法人: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且於中
華民國登記立案者。
(二)凡前2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經審查通過於本局演藝廳演出而上座率未達一成或績效不彰。
2.無法如期演出未於演出前3個月函知本局。
3.未依規定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
4.違反本局其他規定。
三、申請演出及補助範圍:補助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傳統戲曲
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出計畫。
四、申請及收件:
(一)申請者應依本局申請計畫書格式,於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將下年度申請計畫書送抵本局表演藝術課。
(二)申請者所送申請案如向一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應於申請計畫
書載明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局所收之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均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
求退還。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於每年12月或定期辦理審查作業
(一)初審作業:由本局業務單位負責書面審查資格及所送申請計畫
書應載事項是否齊備,並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作業: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9-15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
行複審。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
應自行迴避。
2.審查重點:
(1)藝術水準。
(2)活動效益。
(3)歷年績效。
(4)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5)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
3.審查小組應就各申請計畫書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依級列等。
(1)第一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並補助全額演出經費,如
有售票,其售票收入應全數繳歸市庫。
(2)第二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並補助部分演出經費,其
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
入歸申請者,超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市
庫。
(3)第三級:由本局免費提供場地,演出經費由申請者自行
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過申請
者自籌款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市庫。
(4)第四級:未通過。
4.個人及非教育、文化、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最高補助不得
超過2萬元;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限送一件。
5.審查結果將於複審審查會結束後15日函告申請者,並於本局
網站公告。
六、審查通過者,應遵守本局下列規定:
(一)依排定之日期按時演出,如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演出前3
個月函知本局,否則2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二)所印製文宣品應將本局列為主辦、合辦單位。
(三)於演出日2個月前無條件提供演出內容文字300字及照片2張,
供本局進行宣傳。
(四)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發現未
依用途支用,將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演出及補助。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遵守本局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依情節輕重
作為爾後審查參考。
(七)演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本局辦理重要活動需調整時,由本局
另行安排演出日期。
七、核銷與評鑑
(一)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所送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作為
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審核
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演出計畫執行時,將由本局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並填具評鑑
表,評鑑結果,將供下年度審查參考。
(三)通過審查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各項實支用途、經費來源並
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案:
1.審查核列第一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
式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並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核銷。
2.審查核列第二級者: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檢附演出成
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式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並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
核銷。(2)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局格式製作)
、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送本局核銷,惟本局將依所得稅法辦
理所得歸戶。
3.審查核列第三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乙份。
(四)成果報告書著作權屬於本局,本局得作非營利之使用。如未提
出成果報告書者,2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本局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