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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0018525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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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輔導所需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落實教育部「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各項輔導工
    作之推行,有效整合現有輔導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學生輔導支援
    服務系統,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輔導知能,充實本市學校輔導人力,
    特設立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中心組織表如下(詳如附表):
(一)本中心採任務編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總幹事各一人,分別由
      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由中心
      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另設督導小組辦理行政督導及專業督導,行政
      督導人員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專業督導人員由召集人遴聘專家
      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員兼任。設執行秘書一名,由特教科業務承辦人
      兼任。
(二)本中心設主任一名,及組長三名,以推展業務;中心主任及組長,
      由召集人遴聘優秀之專業輔導人員或具諮商輔導相關背景之教師擔
      任。本中心可視業務需要規劃成立任務編組之服務模式,設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
      師、精神科醫生等 ),並得設行政人員、輔導志工等人力,提供相
      關專業服務。

四、本中心任務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督導、統籌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協助督導、統籌本中心業務。
(三)督導小組:分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小組。由行政督導小組督導本中
      心行政業務推展;專業督導小組提供本中心相關輔導諮商專業之諮
      詢與協助。
(四)總幹事:綜理、督導本中心業務。
(五)副總幹事:協助綜理、督導本中心業務。
(六)執行秘書:協助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
(七)中心主任:推展本中心業務。
(八)學校社工組:
      1.協調整合學生就學相關權益。
      2.評估及處置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之問題。
      3.協助學校緊急事件之危機處理。
      4.協助連結社會資源並建立相關合作平台及合作模式。
      5.協助學校法令通報與校安通報之處理、資源整合、評估及後續追
        蹤。
      6.參與個案資源整合會議。
(九)心理諮商組:
      1.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創傷及其他諮商需求個案之心理諮商。
      2.提供教師與家長諮詢服務。
      3.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4.參加入校服務心理師之團體督導。
(十)適性輔導組:
      1.協助學校落實適性輔導工作之實施與發展。
      2.提昇學校輔導專業知能及個案處遇能力。
      3.協助本市學校建置輔導團隊,培育認輔教師。


五、本中心辦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六、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單
    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七、本中心主任、教師、專輔人員及行政人員之差假管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中心設置於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
    同移撥。

九、本中心應接受督導小組之督導、考核,並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十、獎勵措施如下:
(一)本中心主任及組長參加本市候用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規定比照學校
      教師兼任主任及組長給分。
(二)執行年度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獎勵。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