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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110230093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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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
    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基隆市政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府人員聘(派)兼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四、本會視受理訴願事件情形,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六、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訴願法第五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就本府高級職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推動。

八、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辦理。

九、訴願決定書以本府名義行之,除由市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本會主
    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