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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喪親使用公有殯葬設施免收殯葬規費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禮壹字第1010141087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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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經濟確屬困難之家庭喪親使用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公有殯葬設施得免收殯葬規費,以落實本府照顧弱勢家
庭之施政理念,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免收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規費對象為喪者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四、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第 三 條
申請程序如下: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送本府複核後函復申請人。


第 四 條
申請時間如下:
喪親家屬於喪者死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獨居或家屬行方不明者得由
里長或里幹事代為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喪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四、殯葬設施規費收據影本一式。


第 六 條
免收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規費項目如下:
一、依照「基隆市殯葬管理所各項收費標準表」規定,全額免收各項公有
    殯葬設施規費;但申請使用墓地者仍應依規定繳納墓地規費。
二、遺體冷藏免收規費以二十日(含)為限,逾二十日以上者仍應依超出
    日數繳納冷藏規費。
三、安厝公有靈骨塔者不予收取規費但骨灰限置放於地下樓,並且不得選
    位。


第 七 條
不符本辦法免收規定資格,但其生活確實貧困,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可者,
得予免收。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