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民情並配合實際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
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起造人得於辦
理變更使用或建造執照時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其深度或寬度未達十公尺(應留
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扣除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或其
停車空間之車位在十輛以下。
二、建築基地因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
三、建築基地鄰接之道路坡度超過A一比六。
四、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
第 三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
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湧泉、溫泉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
難。
三、建築物辦理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防空避難設備。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施工困難。
第 四 條
原基隆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
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
金,免予附設。
第 五 條
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數=【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建築
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代金總額數=﹝造價係數×建築物法
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 二十 ×車位數。
(一)造價係數由本府統一規定並公告之。
(二)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條第七款規定計算之。
第 六 條
建築物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變更
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其代金之繳納,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
照前,繳交於基隆市市庫。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
備,不得移作他用。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其所有權登記為基
隆市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