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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1010009922B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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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娛樂稅依下列徵收率徵收之:
一、電影業:
(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七五。
(二)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
    徵百分之十。
三、戲劇、說書、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
    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或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八、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於本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