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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婦幼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福貳字第107024493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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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基隆市婦幼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 )積極拓展婦女、兒童福利,倡導正當休閒活動,發揮本中
    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地包括一樓廣場、三樓廣場、三樓展示區、六樓教室 (
    含第一、第二、第三教室)、六樓韻律教室、七樓第一會議、七樓第
    二會議室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三、凡辦理有關婦女兒童及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公
    益活動之機關、立案團體,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四、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促進婦女、兒童福利活動為原則,不得
    作為機構、團體內部會議(理監事會、會員大會…等)用。
    場地借用核准優先順序為:
   1.保障婦女、兒童權益及福利服務
   2.堆動及宣導婦女、兒童保護及人身安全
   3.提供婦女支持及成長性方案
   4.兩性溝通及兩性親職教育
   5.其他有關婦女、兒童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等社會福利服 務相
      關議題。


五、展覽、演出、活動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
    心應即停止其使用,不得請求賠償。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缺乏公益意義者。
  (三)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四)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公益、社教意義者。
  (五)內容與申請登記之主題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六、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二場。如
    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每場次以三小時為計,未滿三
    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加一次。


七、場地之使用,單項活動最長以三天為限;持續性活動持續時間在一個
    月以上者,每週使用不得超過二次,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八、為加強各場地之維護,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須
    於使用十天前填具申請書,辦妥手續,並依收費標準(如附件)於三天
    前一次繳清場地費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所繳
    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本中心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經通知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八、申請使用者如有製發各種識別證及入場券前應先將樣本送本中心審查
    ,並在入場券加印左列遵守事項:
  (一)保持肅靜,禁止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等。
  (二)服裝整潔,禁止穿著內衣、拖鞋、木屐入場。


九、 使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地不得作營利性活動。
  (二)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使用單位辦理活動所需茶水及清潔用品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四)使用本中心場地不得使用爐灶,不得加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
      使用單位擬佈置場地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者,應先徵
      得本中心管理人員同意,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
      清潔維護。
  (五)場地使用如須增加使用設備,應立即申請,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六)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注意維護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
      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七)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八)使用單位人員不得於本中心留宿。
  (九)使用單位於使用場地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負責清潔維護外
      ,並須清運廢棄物。
  (十)申請本中心場地者,如須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時應在本中心指定
      之地點設置及張貼。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者會同
      本中心協調處理之。


十、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