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高架橋下空間搭蓋之構造物,特訂定
本要點。
二、位於都市計畫之高架道路用地(含各種鐵、公路高架段)其下層之使
用項目,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向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取得多目標使用許可。
三、第二點以外之高架橋下空間,其下層之容許使用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應
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若為道路則向工務處)申請辦理。非屬
本府主管者,則由本府函轉主管機關審查辦理。
四、依前兩點容許使用項目,其屬建築物而須申請建築許可者,請依本要
點辦理。至其基地範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核准者為限。
五、凡本市高架橋下空間必需建築,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同意使用單
位在分配之橋孔內搭蓋構造物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構造物興建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安全、景緻觀瞻或影響橋結構暨其附
屬工程之安全。
(二)構造物之出入通路如同時供車輛通行者,應於申請許可前辦理現地
會勘,針對不同使用項目及其衍生之交通量評估是否需留設道路截
角或設置交通硬體設施以維安全。
(三)構造物應為防火構造物,其消防、衛生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結構
安全應依有關規定檢討設計,並由建築師及專業結構技師依建築法
規定簽證負責;另使用人、所有權人並應維護其合法使用及構造、
設備之安全。
(四)構造物之外型、色彩應與橋上欄杆、橋型、橋孔周圍環境景觀相調
合,本府於必要時得予劃定或指導。其室內牆面、天花板、地板面
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部採用不燃材料。
(五)構造物內非經同意不得存放易燃物及爆炸物。外部不得堆置雜物或
有礙衛生、安全、市容觀瞻之廢棄物,並應負責隨時維護清潔,且
不得設置曬衣架、煙囪等有礙觀瞻之設施。
(六)構造物應距離預力樑 1.3公尺以上,其四周空地應加強綠化,以美
化市容。
(七)構造物在興建前,使用單位應檢具申請書圖、配置計劃、切結書送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會勘審查同意使用後,再依其同意使用範圍
,檢具同意書圖,及建物配置圖說(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
例不得小於1200分之1、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不得
小於200分之1、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不得小於30
分之1、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施工說明書)
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建築許可,經核可後始得動工興建,施工階
段於開工前檢具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資料、消防設備核准圖說
及施工計畫書送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
(八)構造物於興建完竣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檢附竣工圖(含基地位置圖
、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等)及竣工相片送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使用
許可。
六、構造物於本要點發佈實施前已建造完成者,仍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同意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結構安全鑑定證明,並依本要點補辦
建築及使用許可。
七、擅自建造、使用、拆除及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依建
築法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