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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架橋下空間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土壹字第095003147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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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高架橋下空間搭蓋之構造物,特訂定
    本要點。


二、位於都市計畫之高架道路用地(含各種鐵、公路高架段)其下層之使
    用項目,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向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取得多目標使用許可。


三、第二點以外之高架橋下空間,其下層之容許使用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應
    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若為道路則向工務處)申請辦理。非屬
    本府主管者,則由本府函轉主管機關審查辦理。


四、依前兩點容許使用項目,其屬建築物而須申請建築許可者,請依本要
    點辦理。至其基地範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以各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核准者為限。


五、凡本市高架橋下空間必需建築,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同意使用單
    位在分配之橋孔內搭蓋構造物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構造物興建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安全、景緻觀瞻或影響橋結構暨其附
      屬工程之安全。
  (二)構造物之出入通路如同時供車輛通行者,應於申請許可前辦理現地
      會勘,針對不同使用項目及其衍生之交通量評估是否需留設道路截
      角或設置交通硬體設施以維安全。
  (三)構造物應為防火構造物,其消防、衛生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結構
      安全應依有關規定檢討設計,並由建築師及專業結構技師依建築法
      規定簽證負責;另使用人、所有權人並應維護其合法使用及構造、
      設備之安全。
  (四)構造物之外型、色彩應與橋上欄杆、橋型、橋孔周圍環境景觀相調
      合,本府於必要時得予劃定或指導。其室內牆面、天花板、地板面
      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部採用不燃材料。
  (五)構造物內非經同意不得存放易燃物及爆炸物。外部不得堆置雜物或
      有礙衛生、安全、市容觀瞻之廢棄物,並應負責隨時維護清潔,且
      不得設置曬衣架、煙囪等有礙觀瞻之設施。
  (六)構造物應距離預力樑 1.3公尺以上,其四周空地應加強綠化,以美
      化市容。
  (七)構造物在興建前,使用單位應檢具申請書圖、配置計劃、切結書送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會勘審查同意使用後,再依其同意使用範圍
      ,檢具同意書圖,及建物配置圖說(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其比
      例不得小於1200分之1、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不得
      小於200分之1、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不得小於30
      分之1、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施工說明書)
      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建築許可,經核可後始得動工興建,施工階
      段於開工前檢具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資料、消防設備核准圖說
      及施工計畫書送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
  (八)構造物於興建完竣後,由工程主辦機關檢附竣工圖(含基地位置圖
      、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等)及竣工相片送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使用
      許可。


六、構造物於本要點發佈實施前已建造完成者,仍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同意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出具結構安全鑑定證明,並依本要點補辦
    建築及使用許可。


七、擅自建造、使用、拆除及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依建
    築法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