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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原貳字第0950073853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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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特設置基隆市政
    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會十九至二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
    由市長任命兼任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三、本會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熟稔或熱心原住民事務之主管或相關人員
        。
  (二)、原住民族群代表。
  (三)、熱心原住民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四)、對原住民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委員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之策訂規劃、權益保障與研究發展。
  (二)、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藝術、體育人才培育暨原住
        民傳統民俗推動事項。
  (三)、原住民族語言保護、人才之培育、原住民藝文創作與原住民社團
        輔導等事項。
  (四)、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勞工權益、創業貸款及保留地之執
        行。
  (五)、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老人福利、婦女
        權益保障、青少年輔導、住宅政策規劃與執行。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均由市長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
    之。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如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