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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暫定古蹟處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文資壹字第094013285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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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古蹟價值
    之建造物於指定前遭受損毁,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及暫定古蹟
    條件及程序辦法第三條規定,設基隆市暫定古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置成員五至十一人,成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士聘(派)任之。
(一)市長為召集人,本市文化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
    成員。
(二)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三)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三款聘任之成員中應至少有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建築、歷史研
    究專長者各一名。


三、除當然成員外,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派任之成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得改派
    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聘任之成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成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負責本市暫定古蹟之審議事項,其成員由本市文化局簽請召集人
    聘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如因故無
    法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成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審查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並得包含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份
    。


八、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暫定古蹟核定前應予保密,必要
    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九、本小組成員審議本市暫定古蹟時,與其有利害關係者或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小組審議議決之暫定古蹟,經陳報本府核定後,逕列為暫定古蹟,並
    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十一、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市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十二 、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