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古蹟價值
之建造物於指定前遭受損毁,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及暫定古蹟
條件及程序辦法第三條規定,設基隆市暫定古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置成員五至十一人,成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士聘(派)任之。
(一)市長為召集人,本市文化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
成員。
(二)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三)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三款聘任之成員中應至少有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建築、歷史研
究專長者各一名。
三、除當然成員外,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派任之成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得改派
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聘任之成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成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負責本市暫定古蹟之審議事項,其成員由本市文化局簽請召集人
聘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如因故無
法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成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審查案件,應依會議方式進行,並得包含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份
。
八、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暫定古蹟核定前應予保密,必要
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九、本小組成員審議本市暫定古蹟時,與其有利害關係者或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小組審議議決之暫定古蹟,經陳報本府核定後,逕列為暫定古蹟,並
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十一、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市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十二 、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