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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低污染運具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貳字第1010034320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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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淘汰二行
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作業,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二行程機車:指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之二行
    程機車。
二、低污染運具:指電動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機車:指已通過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 TES安全認證合格的國
    內電動機車製造商或經銷商所生產之可抽取式鋰鐵電池電動機車。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CNS(總號:一四一二六
    ,類號:D一0七一)國家標準,並取得中華民國交通部(以下簡稱
    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之自然人及設立登記於本市之法人。但不包
    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二、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籍設於基隆市。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檢驗紀錄。
(三)於民國一百年或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完成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
  關完成報廢手續者。
三、補助車輛:
(一)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可掛牌之電動機車,
      購置日期以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且車籍設籍地為本市。
(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四、補助限制:每人限補助一輛低污染運具,額滿即停止補助,補助順
    序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準。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機車最高以二十四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一萬三千元整。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以四十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
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
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附表二)。
三、機車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如附表三)。
四、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
五、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如附表四)。
六、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如附表四)。
七、領據(如附表五)。
八、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電動輔助自行車車體及車架號碼照片(如附表六)。
十、切結書(如附表七)。
十一、其他經環保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第 七 條
新購低污染運具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非同一人,除填具申請表,並
應檢具由新購低污染運具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
如附表八),由新購低污染運具車主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予申請
人。
前項補助案,申請人應就其核撥補助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