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保服務發展,特設幼兒教保服
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執行推動。
三、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四、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
三、基隆市衛生局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十、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委員。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 五 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
關(單位)、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