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私立學校及幼兒園。
二、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
第 三 條
前條學校、幼兒園、機構及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項目者,得向本府申請
獎助:
一、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研習活動。
二、全市性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全市性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全市性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有助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推動之相關研究或圖書出版。
六、其他有助於推動本市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申請獎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二、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施計畫。
前項第三款實施計畫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期程、日期、時間及地
點。
二、預期效益。
三、經費概算。
四、同一案件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但專案簽奉市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每年度獎助以二案為限。
第 六 條
受獎助者應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活動內容,應先行報經
本府核可後始得辦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不予獎助。但因天災或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教育、社政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核
申請獎助資料及辦理效益評估。
第 八 條
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週內,檢附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領
據、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成果資料、活動照片、簽到表及其他相關
資料,函送本府辦理結報。
受獎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辦理活
動,應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結報,不得以少報多;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獎(補)(捐)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獎(補)(捐)助金額。
第一項支用單據由受獎助對象自行保存者,受獎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
保存,事後發現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府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獎助款
或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未依第一項規定請領獎助經費,並完成結報者,次年度不得申請獎助。
獎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獎助比例
重新計算獎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獎助比例繳回。
第 九 條
受獎助對象執行計畫期間,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查核及辦理效益評估。
前項效益評估項目包括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情形、預期效益之達成及行政
作業配合情形等。
第一項效益評估結果績效不良者,自次年度起,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
件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獎助;撤銷或廢止原
獎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所受領之獎助款,以書面
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文件隱匿不實或造假。
二、未依核定獎助之用途支用。
三、虛報、浮報獎助款。
四、違反第六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獎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助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本府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