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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瑪陵休閒農業區農產品展售暨遊客服務中心委託代管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農貳字第1010169952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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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基隆市瑪陵休閒農業區農產品展售暨
遊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增進遊客服務品質,
茲依據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第 三 條
管理單位為因應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之需要,得公告徵求委託管理及維
護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者)。
管理單位應將服務中心之名稱、委託要件(權利與義務)、委託期限等事
項載明公告之。


第 四 條
受委託者,以本市立案從事休閒農業推動相關之法人或團體為優先。


第 五 條
受委託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管理單位定之),檢具下列文件提送本府辦
理後續簽約事宜:
一、受委託書:應載明受委託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項
    。
二、本市立案之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經營管理計畫等。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 六 條
受委託者如有違反委託管理計畫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
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受委託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第 七 條
委託管理期限每次為期三年,期限屆滿時,受委託者得申請續約。續約應
於契約屆滿前四個月檢附成果說明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
簽訂新約。


第 八 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委託者應於三十日內辦理場地建物設施設備點
交後,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護,未修護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