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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壹字第1010144913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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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0年12月27日1469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及逐年消化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人數,以及解決非超額出缺機關人力之需求,茲訂定「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超額工友處理要點」。
三、各機關超額工友移撥之決定方式,先以自願者為優先,移撥至非超額出缺機關;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再依超額比例高低決定移撥順序,超額比例較高者,優先移撥。除自願移撥者外,機關之工友以移撥至其他機關為原則,學校之工友以移撥至其他學校為原則。
四、所屬機關工友移撥之決定,由本府(行政處)彙總相關資料,由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移撥相關事宜;所屬學校由本府(教育處)彙總相關資料,決定移撥之順序,逕行辦理移撥事宜,並副知本府(行政處),俾憑辦理學校工友人事異動登錄事宜。
五、請所屬機關於每年3月底前,查填所附表件,函送本府(行政處)審查;所屬學校由教育處彙整後,送本府(行政處)備查。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發揮人力效能
    ,提高工作效率,及逐年消化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超額工友,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超額工友之處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
    關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含幼稚園廚
    工)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並以適用行政院所訂之工友管理要點規定
    之工友為範圍。


四、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行政處統籌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
    。


五、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
    案規範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及本要點第六點與第七點,查填各項表件,
    送主管機關審查、管制或辦理媒合相關事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主動
    調查。另教育處應將學校部分彙整後,送行政處備查。


六、各機關超額工友移撥之決定方式如下:
   (一)工友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各機關可依下列原則依
         序移撥:
         1.依服務該機關擔任工友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依年齡大小,以年長者優先。
   (二)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
         1.依超額比例高低決定移撥順序,超額比例較高者,優先移撥;機
           關之工友以移撥至其他機關為原則;學校之工友以移撥至其他學
           校為原則。
         2.依服務該機關擔任工友年資深淺,以年資最淺者優先。
         3.服務該機關擔任工友年資相同時,以任職總年資(含他機關)資
           淺者優先。
         4.任職工友總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5.以上均相同時,簽請市長決定之。
   (三)各機關另得依特殊需求,如所需專長、工作性質等因素,決定超額
         工友名單。


七、各機關超額工友處理方式如下:
   (一)超額工友出缺,不得遞補,並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編列,逕予核實減
         列。
   (二)超額工友未出缺,應鼓勵退離或移撥,並列為出缺不補。
   (三)超額工友以移撥至非超額工友且有預算員額職缺之機關為限。
   (四)各機關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工友移撥媒合
         平台,填報現職工友人事資料,並應至少每半年(六月及十二月底
         ),於該網站登錄超額工友自願移撥或非超額工友缺額等訊息,俾
         利後續查詢、協調及移撥媒合。
   (五)各機關應建立超額工友待退離、移撥名單,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六)各機關應利用上網徵才、行文徵才、主動洽商自願移撥工友及機關
         間自行協調等方式,積極自行辦理非超額工友缺額移撥進用事宜,
         並通知主管機關備查。
   (七)各機關辦理超額工友移撥或非超額工友缺額移撥進用作業,不以本
         府各機關為限。超額工友自願移撥者,各機關不得拒絕。

八、依本要點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
    定,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
    退休制度。


九、本要點所需各項表件,由本府行政處另訂之。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