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輟學生之輔導工作績效,特依據國
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對本市輔導中輟學生有具體成效之人員、單位或團體。
三、擬受獎勵者應具備下列推薦條件之ㄧ:
(一)早期發現有中輟之虞學生,並積極輔導防患於未然,且有具體事實
之個人、單位或團體。
(二)長期持續輔導、追蹤協尋個案,經適當輔導使能安心學習、順利畢
業或結業,具有具體事實之個人、單位或團體。
(三)能主動認輔中、虞輟個案,並有具體事蹟之個人、單位或團體。
(四)其他於中輟輔導或協尋有具體事蹟者。
四、推薦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於推薦前進行查證及初審。
(二)各單位應列舉具體事實,依推薦表格式如附件詳實填寫有關資料。
(三) 各單位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基隆市政府教育處(以下
簡稱教育處)審查。
五、由教育處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訪談相關人員。
六、凡經審查為優良者,於該年度本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暨跨局處中輟督
導會報中公開表揚,並建請所屬單位核予主要輔導有功者一至二人
於嘉獎額度內辦理敘獎獎,以資鼓勵。
七、辦理獎勵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表揚事蹟以三年內事蹟為主(同一成功案例不得再推薦)。
(二)每單位以推薦一名人員(單位/團體)參加為原則。
(三)推薦團體需為政府立案之團體。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