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則規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稱各單位)年度
施政計畫列管項目。
三、本要點所稱之施政計畫,係指預算經費達五十萬元以上,並依第八點
審定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
四、各單位應設研考專責人員,負責各單位依本要點之管制考核工作。
第二章 計畫列管
五、研考處於年度開始時,應函知各單位限期將符合第三點之預算,填報
「施政計畫作業計畫表」(如附件一)送審。
六、「施政計畫作業計畫表」由審核小組審查,審核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
兼任,副召集人由研考處處長兼任,委員由工務處、交通旅遊處、產
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之技正與主計處派員兼任。
七、前點之審核作業結束後,因中央補助、追加預算、特別預算或於原年
度預算內另行成立之各項施政計畫,其額度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於招
標前仍應依第五點規定提報「施政計畫作業計畫表」。
八、審核小組依施政計畫之內容,得審定其屬本府列管施政計畫或各單位
自行列管計畫;依第七點規定提報之施政計畫,由研考處預審並簽奉
市長核准後審定。
預算額度達五百萬元以上者,列入本府列管施政計畫管控;預算額度
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列入本府重大施政計畫管控。
第三章 進度管考(一)列管施政計畫
九、依第八點審定為本府列管施政計畫者,由研考處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表
所列進度予以管考。
十、研考處每月應召開「重大施政計畫執行督導會報」,管考各項施政計
畫之進度。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各單位應於督導會報中逐案報告。
十一、年度結束後,研考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
(一)函知各單位提報「施政計畫自評報告表」(如附件二)送研考處。
(二)成立考核小組辦理考評;考核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研考處處長兼任,組員由財政處、主計處、政風處、人事處、研
考處指派二級以上主管兼任。
(三)考核小組於考評完畢後,得召集各單位就考評事項進行檢討,並由
研考處彙整簽報市長核定後,發布成績。
(四)考評以書面審核為之,並得實施實地考評。
第四章 進度管考(二)自行列管計畫
十二、依第八點審定為「自行列管計畫」者,由各單位依核定之作業計畫
表所列進度予以管考。
十三、各單位每二週應召開一次「自行列管計畫管考會議」,並做成會議
紀錄備查。
十四、各單位並應於每年七月將當年度自行列管計畫執行進度送交研考處
管制。
第五章 進度調整及計畫撤銷
十五、各項列管施政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填具「
計畫調整說明表」(如附件三)、「修正後作業計畫表」及相關文件
,申請進度調整:
(一)政策形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時。
(二)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撤銷,影響計畫執行時。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調整時。
(四)法令制度修改影響計畫執行時。
(五)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時。
(六)執行進度因非可歸責於承辦單位之事由而嚴重影響計畫之執行者。
十六、各項列管施政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計
畫撤銷:
(一)申請併案列管時。
(二)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分案,或由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管制時。
(三)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舉辦時。
(四)單位或機關撤銷整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時。
(五)原奉核定之預算(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舉辦時。
十七、各單位依前二點申請進度調整或計畫撤銷時,應先簽會研考處加註
意見,其涉及預算經費時,並應簽會財政處及主計處後,陳請市長
核定;並於核定後將全案移送研考處辦理。
第六章 獎懲措施(一)紅黑旗競賽
十八、為有效綜合評比各單位辦理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效,研考處應將各單
位每月執行進度辦理綜合評分及排名,其評分積分標準表 (如附件
四)。
十九、依照前點排名之成果,由研考處於每月「重大施政計畫執行督導會
報」中提報宣布,並依下列方式頒發紅、黑錦旗:
(一)每月排名前三名之單位,分別頒發紅色錦旗一面,以資獎勵;其旗
面字樣分別為:第一名「一馬當先」;第二名「當仁不讓」;第三
名「百尺竿頭」。
(二)每月排名後三名之單位,分別頒發黑色錦旗一面,以資警惕;其旗
面字樣分別為:倒數第一名「痛定思痛」;倒數第二名「反省惕勵
」;倒數第三名「迎頭趕上」。
(三)受頒紅色及黑色錦旗之單位,應將錦旗懸掛於單位主管辦公桌正對
面牆上。
(四)受頒錦旗之單位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錦旗交還研考處。
(五)排名最後三名之單位,其績分如達七十分以上者,免頒發黑色錦旗
。
(六)每月競賽獲頒紅黑旗單位,本府研考處得定期於本府簡報室張貼公
布資訊,作為獎勵及警惕。
二十、年度結束後,研考處應依各單位獲頒紅旗次數計算年度計算總成績
,前三名之單位各頒發重大施政計畫綜合評比獎座乙座。
二十一、年度總成績名列前三名及後三名為府內單位者,由研考處提報本
府考績委員會,並建議優先增加前三名及減少後三名單位內年終
考績考列甲等之人員比例。
二十二、前點排名為府外機關者,由該機關依「重大施政計畫」所屬之主
辦單位,衡酌增加其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人員比例,但該機關考
列甲等之總人數,仍不得超過該機關總人數(正式員額)之百分
之七十五。
第七章 獎懲措施(二)進度管考
二十三、各項列管施政計畫執行期間,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執行進度超前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三個月,嘉獎一次。
(二)延續前款超前之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嘉獎一次。
(三)執行進度超前達百分之三十時,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記功一次。
(四)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三個月,申誡一次。
(五)延續前款落後之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申誡一次。
(六)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記過一
次。
二十四、各項計畫之執行進度如遇有不可抗力事由致延誤者,主辦單位應
敘明理由,簽會研考處加註意見後,陳請市長核裁。
二十五、前點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係指下列情形:
(一)法規、政策或制度變更。
(二)預算遭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經市長簽准者。
二十六、為加速施政計畫之實現,各項計畫於下列期程內完成決標者,除
依第二十三點及第二十八點辦理獎懲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
(一)施政計畫屬財物採購者:
1.於當年度三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達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2.於當年度四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3.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之計畫,於當年度五月份決標者,嘉獎一次
。
4.於當年度九月份始決標者,申誡一次。
5.於當年度十月份始決標者,申誡二次。
6.於當年度十一月份始決標者,記過一次。
7.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始決標者,記過二次。
8.未能於當年度內決標者,記一大過。
(二)施政計畫屬勞務採購、工程採購或統包採購者:
1.於當年度三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記一大功。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二次。
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2.於當年度四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記功二次。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3.於當年度五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記功一次。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達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4.於當年度六月份決標者:
預算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嘉獎二次。
預算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嘉獎一次。
5.預算達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於當年度七月份決標者,嘉獎一
次。
6.於當年度九月份始決標者,申誡一次。
7.於當年度十月份始決標者,申誡二次。
8.於當年度十一月份始決標者,記過一次。
9.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始決標者,記過二次。
10.未能於當年度內決標者,記一大過。
(三)同一施政計畫包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且工程採購需先完成勞
務採購方得招標者,依該勞務採購金額,以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1.勞務採購於當年度六月份完成定案,一個月內完成工程決標者:
五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嘉獎二次。
2.勞務採購於當年度六月份完成定案,二個月內完成工程發包者:
五百萬元以上者,嘉獎二次。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嘉獎一次。
3.勞務採購定案後,至第四個月始決標者,申誡一次;每遞延一個
月決標,按月記申誡一次至決標止。
二十七、依第十一點辦理之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
(二)成績列甲等者,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分數未滿八
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
(五)成績列丁等者,申誡二次。
二十八、各項自行列管計畫執行期間,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執行進度超前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三個月,嘉獎一次。
(二)延續前款超前之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嘉獎一次。
(三)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三個月,申誡一次。
(四)延續前款落後之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記申誡一次。
二十九、依第十五點所列各項因素申請期程調整者,預算未達一億元之計
畫自第三次申請調整起、預算達一億元以上之計畫自第五次調整
起,逐次記申誡一次。
前項執行過程中之獎懲,依下列標準辦理,不適用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一)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持續三個月,申誡二次。
(二)延續前款落後之進度,每持續三個月,逐次記申誡二次。
(三)未於調整後之計畫期限內完成者,申誡二次。
三十、除「自行列管計畫」之獎懲作業由各單位依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八
點辦理並副知研考處外,本要點之獎懲作業由研考處辦理。
三十一、本要點之獎懲人員,為該計畫之主(協)辦人員、業務科(課)長、
核稿技正(秘書)、單位副主管及單位主管 (機關學校首長、副首
長)。
三十二、各單位合於列管標準之計畫,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提報者,經研
考處查證屬實,業務主辦人員及業務科長記申誡一次。
三十三、各項施政計畫分別達本要點第二十三點及第二十八點之獎懲標準
者,應分別辦理,並得功過相抵。
三十四、各項施政計畫如委託其他單位辦理者,代辦單位及業務單位併列
為獎懲對象。但委辦單位無正當理由遲至六月份方移請代辦單位
辦理者,有關本要點第二十六點之懲處對象為委辦單位。
三十五、第三十點及第三十一點之各級人員,如其執行計畫期間未滿六個
月者,免予獎懲。
三十六、考核小組於工作結束後,召集人對於考核人員於辦理考評時,能
針對列管項目發掘實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者,得簽請獎勵
;對於表現不佳或處理不公者,得簽請懲處。
三十七、第四點之相關人員,全年無逾時或漏報情形者,得由研考處專案
簽報敘獎。
第八章 其他
三十八、已依本要點辦理獎懲者,各單位不得就各項計畫主動依其他法規
簽辦獎懲。
三十九、本要點施行後未結案之各項施政計畫,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