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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新故鄉社區營造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貳字第10000909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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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整合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特設基隆
    市新故鄉社區營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副市長為委員兼召集人,文化局局長為委員兼副召集人。
(二)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社會處、研考處、工務處、交
      通旅遊處、都市發展處、本市環保局、本市警察局及本市衛生局等
      單位副主管。
(三)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四)專家、學者及社區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之,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由市長遴聘適
    當人員遞補,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四、本小組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社區深度文化之旅及地方文化館相關各項
      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及成效檢討。
(二)協助構建本市文化地圖(即社區營造點、社區文化資產及地方文化
      館分布圖)、政策、願景及行政協調。
(三)協助結合本市各級學校、社區、文史社團、藝文團體、相關非營利
      組織及專業人士等,以全市為觀點整體評估、規劃、催生具籌設條
      件之地方文化館。
(四)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

五、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除指
    定之本府(本市)各單位之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外,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社區代表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會議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由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補助款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文化局派員辦理,並由文化局文化發展科科長兼任
    執行秘書。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