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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13020781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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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以設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安置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或市立高中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三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教育代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
獎助。
已領取獎助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名額以每年度二百名為原則。
前項名額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增減之。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獎助規定者核發獎助金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第六條
獎助金申請期限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第七條
申請獎助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獎助金申請表 (如附件一),由就讀學校
 彙送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一、上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高中一年級學生檢具國中三年級成績證明
                 ;國中一年級學生檢具小學六年級成績證明;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導師或任教教師獎助金推薦書(如附件二)。
三、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

第八條
申請獎助金,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其申請獎助金優先順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為極重度者。
二、身心障礙程度為重度者。
三、低收入戶。
四、中低收入戶。
五、前四款以外之申請人。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由本府依前項排序及申請人特殊表現、在學成績、障
礙類別、障礙程度、家境清寒狀況、其他參考因素等,綜合評定其申請獎
助金序位。
申請人前項評定之序位數,未超過第四條規定獎助名額者,由本府發給獎
助金。

第九條
核准發給獎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獎
助,撤銷或廢止原獎助處分得有溯及既往事項之情形時,原獎助處分所授
予之獎助金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領取教育代金或獎助金。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檢具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核准發給獎助金之處分應載明前項各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助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
申請獎助。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