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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6020589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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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之設置目的,以培養學生民主法
治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疏解家長與學校間之糾紛,促進校園和諧,
發揮教育功能為目的。

第三條 
基隆市所屬各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含私立中學國中部)及班級數在十二
班以上之公私立國民小學,應依本辦法成立學生申評會,並得依本辦法自
行訂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四條 
申評會以下列人員組成為原則:校長、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學校行政
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表。
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校長為申評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
,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
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申評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書送達或該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或言詞代為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二、前項書面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
        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並作成評議書送
    達申訴人及學生獎懲(事務)委員會。
四、申評會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五、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具體理由且嚴重影響
    學生權益經申評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
    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第七條 
學校評議書應附記不服學校評議決定之救濟途徑。申訴人接到申評會評議
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向本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
訴案件評議確定。

第八條 
學生受學校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
申訴而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九條 
經申評會評議確定者,其評定結果學校應確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