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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支援他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體壹字第109024394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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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權益,保障在
      校期間能受到完善的健康照護,並妥善運用本府學校護理人力,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係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
      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護理人員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依需求申請護理人力支援:
(一)服勤單位調動或退休後,如其職缺尚未有人員遞補,為維護師生健康
      照護權益,學校應依本作業要點向本府申請護理人力支援。
(二)請假天數為七日以下(含七日)者,經校方已積極尋求具有護士或護理
      師專業證照之職務代理人,仍無人可代理時,應由學校依需求於五個
      工作日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三)請假天數為八日以上(含八日)者,經校方已積極尋求具有護士或護理
      師專業證照之職務代理人,仍無人可代理時,應由學校依需求於一個
      月前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四、學校依需求提出申請表後,本府得調派置有二名以上護理人力之學校
      ,協調一名護理人員至申請學校支援;支援學校應自行協調支援及留
      校之護理人員,並確保支援期間留校之護理人員可在校照護師生健康
      。

五、本要點以適用於本市學校護理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之假
      別為限。臨時因故請假之情形,應由校內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六、護理人員支援他校工作內容如下:
(一)校內學生與教職員工緊急(重大)傷病、一般傷病處理及其處理紀錄。
(二)主管交辦臨時性且非常態性之衛生相關業務或工作。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