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巿違法屠宰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查緝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農貳字第1030236316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民食用肉品衛生,遏止違法屠
    宰行為及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聯合執行查緝工作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組成「違法屠宰行為與斃死畜禽非
    法流供食用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
    務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
    者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三、查緝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
      產發處)處長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擔任。
  (三)幹事十六人由產發處(工商科、市場管理科)、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處、稅務局及各區公所之機關(單位)指派
      適當之人員擔任。

四、查緝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受理檢舉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
      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
  (二)蒐集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與
      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情報。
  (三)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必要時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路檢工
      作。
  (四)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由總幹事召集小組成員前往查緝。
  (五)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六)協調有關機關單位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
      或內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之舉發、查緝相關事宜。

五、查緝小組之查緝作業方式如下:
  (一)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內臟與斃死
      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與斃死畜禽
      非法流供食用,由動物保護防疫所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函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應由警察局依規定處罰。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應由環境保護局依
      規定處罰。
  (四)違反「商業登記法」者,應由產發處工商科依規定處罰。
  (五)違反「建築法」者,應由都市發展處依規定處罰。
  (六)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條例」者,應由衛生局依
      規定處罰。
  (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者,應由動物保護
      防疫所依規定處罰。
  (八)有逃漏稅之虞者,應由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處罰。
  (九)違反「行政執行法」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罰。
 
六、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
    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臺幣五百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
    。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查獲案件有績效,由動物保護防疫
    所於二個月內對現場參與人員以一案次嘉獎一次額度辦理敘獎。另違
    反有關規定者(含經各單位指派無故缺席、遲到),得由動物保護防
    疫所簽報議處。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物保護防疫所編列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相
    關補助經費項下列支。
 
九、動物保護防疫所應於查緝結束後,將當日查緝情形填報於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規定之網頁備查。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