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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中庭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壹字第102152434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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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中庭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
    場 ),秉持為民服務之宗旨,提供到府洽公民眾便捷之停車空間,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庶務科)。

三、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十分、例假日公休,非開放時間內洽公車輛不得進出。


四、停車場內規劃工程車及公務車停車位三格、身心障礙人士到府洽公專
    用停車位二格、婦幼專用停車位一格、一般民眾到府洽公停車位十七
    格。


五、本停車場專供本府指定工程車及公務車、到府洽公民眾所用小型汽車
    暫時停放使用,進場之車輛應按規劃之停車位在停車格內停放整齊。


六、本停車場提供到府洽公民眾免費停車時間以一小時為限,以提高車輛
    流動率,充份利用停車空間,而臻便民之需求。超過免費停車時間,
    每超過半小時收費新台幣五十元整,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七、身心障礙人士、駕車載送身心障礙人士、記者、議員或本府各單位暨
    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因公務到府洽公者,不受本要點第六點規定限制
    。


八、本停車場非開放時間內,如車輛仍留置場內,採連續計時方式統計停
    車時間。


九、本停車場內到府洽公停放之車輛,於當日關閉停車場前,應全部駛離
    ,如仍停放本停車場而未駛離者,本府除追繳應繳費用外,並逕行通
    知交通隊拖吊處理,所生責任概由車主自行負責。


十、洽公停車位停滿車輛後,管理人員得拒絕其他到府洽公民眾車輛進場
    。


十一、到府洽公民眾須敘明洽辦事項及單位,經管理人員登錄車輛車號及
      進場時間,領取停車計時單,所駕駛之小型汽車始得進場停放。


十二、停放本停車場之車輛於駛離時,應將停車計時單繳還停車場管理人
      員,以憑統計停車時間,停車計時單遺失時,停車時間自當日上午
      八時起計算,如超過免費停車時間,並應繳清應繳費用後,始得將
      車輛駛離。


十三、停放之車輛嚴禁載運危險、違禁物品,並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商業
      行為。

十四、車輛進出停車場,請注意安全,如有損壞各項設備或撞損停放之車
      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未賠償前,本停車場得留置該肇事車輛
      。


十五、車輛使用人應妥慎保管車內物品,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不負
      保管責任。


十六、停車場置管理員一名,負責引導車輛進出、維護場內停車秩序、執
      行該管理要點所訂事項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十七、停車場管理員不得有擅離職守、徇私舞弊等情事,如有應注意而未
      注意,致使車主權益受損,除追究責任外,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
      僱。


十八、本府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採行部份或全部管制該停車場,不對外開
      放。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依實際需要提
      報本府市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