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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旅館業設置輔導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政壹字第1040241615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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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旅館業設
    置輔導得以順利推動,特設置基隆市旅館業輔導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民間至本市設置旅館先期輔導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二)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三)依法令規定旅館設置需辦理之相關事項協調。
(四)其他推動旅館設置相關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人,其中設召集人一人,由參議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旅遊處副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都市發展處(指派專人擔任)。
(二) 本府產業發展處(指派專人擔任)。
(三) 本市消防局(指派專人擔任)。
(四) 本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指派專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屆滿得續聘,其續聘任期得以其本職卸任為限。


四、推動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推動小組設置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旅館設置輔導相關業務
    之推動,其成員由本府交通旅遊處人員擔任。

六、推動小組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以不定期召開,
    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若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九、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