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有事實足以認定其財產權
益有遭受侵害之虞,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
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指設籍本市並有本法第七十二
條規第一項所定情形者。
二、理兒少財產之人,為經法院指定或改定為兒少監護或受託管理財產
之全部或一部者。
第 三 條
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範圍包含如下: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三、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第 四 條
本府於必要時,得依規定向財稅、金融或其他相關機關、機構查詢兒童
及少年財產資料。
第 五 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收到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
定或改定管理方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
本府備查。
兒少財產異動情形,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結算更新,並報本府備查,
但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或監護人為本府時免備查程序。
第 六 條
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應以支付兒童及少年生活、醫療、教育、信託費用
及其他為兒童及少年利益之必要費用為原則。
第 七 條
兒少財產有設定信託情形,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及收受
定期會計報告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及定期會計報告副本一份送本府備
查,修正時亦同。
第 八 條
本府為瞭解兒少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情形,得通知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提供
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第 九 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專案列管限期改善: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五條規定將財產清冊或財產管理方法送本府備查。
二、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七條規定將信託契約及定期會計報告送本府備查。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財產管理及支出情形相關資料,供本府稽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犯罪嫌疑者,本府得移請檢察機關偵辦:
一、管理兒少財產之人編造之財產清冊虛偽不實,或拒絕本府稽核者。
二、隱匿兒童及少年財產、拒絕交出財產或所交財產不足者。
第 十 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對於兒少財產之管理及支出有不當情事,或依受專案列
管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聲請法院改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