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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020160764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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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
    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所轄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依據內政部公
    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營建剩餘
    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
    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目,並納入預算及工程契約書,得不適用本要
    點。


三、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
    石方之平衡原則。若有土石方之供、需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
    辦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
    服務中心上網申報下年度供、需工程之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
    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
  (一)有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出土)達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之工程。
  (二)有土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之工程。
    未達前項所列土石方數量之工程,得參照本要點辦理申報。


四、工程主辦機關應參酌供需查詢系統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議,將查詢
    結果列印提案送交「基隆市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工作小組)撮合協調。


五、工程主辦機關至供需查詢系統網站登錄後,應採下列方式協調土石方
    交換:
   (一)上網查詢土石方交換潛在對象或參考供需查詢系統 建議對象。
   (二)報請本府參考供需查詢系統之建議,協調所屬公共工程間之土石
       方撮合交換,其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供、需雙方均應向供需查詢系統辦理
       登錄,其流程如附件二。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相關工程招標及工程契約文件訂定甲方必要時得指
    定需土區或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於不重複計價原則下,予以扣抵需
    土或土方處理相關單價項目,乙方不得拒絕之條文。
    本府各項供需工程於規劃設計申報土方交換至工程發包作業三個月前
    為止(視為工程交換等待期),應接受工作小組協商,經交換等待期後
    逕行辦理發包作業。
    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協調結果
    辦理土石方交換時,供、需雙方均應將變更之結果向供需查詢系統辦
    理登錄。


六、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年度土石方交換績效優良,土方交換數量累計達五
    千立方公尺以上並經工作小組審定,其案件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及督導人員嘉獎一次。轄內非本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承
    辦人員辦理土石方交換績效優良者,本府將建請該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
   達土石方交換條件(出土或需土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未申報
    之土方交換工程主辦機關,提案工作小組對其案件承辦人員申誡二次
    、協辦人員申誡一次及督導人員申誡一次。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