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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招考儲備清潔隊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環清壹字第1080700563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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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開進用清潔隊員,以
    杜絕關說,提昇素質,特訂定招考儲備清潔隊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報名資格如下:
    (一)報名日起算前四個月設籍基隆市之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
    (二)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需具有機車或汽車駕駛執照。
    (四)需具有規定項目體檢表。

三、報名手續及收費如下:
    (一)報名資格或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虛偽造假,經發現填寫不實或與規
        定不符合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證件不予退還。應繳證件不齊全
        者視為不符合資格,不受理報名。
    (二)應繳證件:
        1.繳交報名表一份、有設籍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各乙份。
        3.學歷證件、機車或汽車駕照影本各乙份。
        4.以保障名額身分報名者,應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各類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報名費。

四、錄取及進用如下:
    (一)甄試結果按各類別成績高低錄取所需名額。
    (二)考試錄取之人員進用(除招考簡章另有規定外),依成績高低名次
        順序遇缺遞補進用,錄取人員接到通知於期限內攜帶公立醫院檢
        查合格體檢表辦理到職手續,逾期以棄權論。
    (三)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及二度就業婦女之僱用,依法令規定辦理
        之。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者,不受理報名應試。
    (五)曾犯吸食毒品及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不受理報名
        應試。
    (六)新進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局發給僱用通知書
        ,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得隨時停止試用
        。
 
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設籍未滿十年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人員,資格不符合者不
    受理報名應試。

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本局得於招考簡章補充之。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