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創意
產業永續發展,確保以優惠價格提供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
產品或服務廣告使用,特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涉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及「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所列產業類別認定之,各類
廣告空間包含轉運站、候車亭、直立式站牌及公車車廂外等廣告欄。
前項候車亭、直立式站牌及公車車廂外廣告欄空間應以本市公共汽車
管理處實際可提供之空間及不影響民眾了解公車資訊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訂廣告空間除公車路線圖及本府政令宣導版面外,應保留至
少百分之十優先免費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使用,每次使用期
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本要點所訂廣告空間如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者,除公車路線圖及本府
政令宣導版面外,得標廠商應保留至少百分之十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
品或服務刊登廣告,並以實際出租予一般事業之通常價格再八折之優
惠費率收費,每次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使用本市公有公共運輸系統場站廣告空間作為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
告者應負責廣告設施維護與清潔工作。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